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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看起来是常识,但一头栽在业务上的企业创始人们很容易在启动之前忘记一些基础的商业因素。一开始最大的问题通常是税务和法律问题。
在这一阶段,你应该处理好了知识产权方面的情况,开始了专利和商标的申请过程,处理了税务相关的问题。
在启动之前,你应该确定哪些企业流程是不需要你或者联合创始人去做的。这一点很容易忽视,尤其是在企业早期阶段。除了你的核心业务以外,工资、会计、客户服务以及人力资源是需要搞清楚的。如果你没有专人处理这些业务,那么外包是个不错的选择。
一旦这些后台的因素走上正轨,那么你是时候走出办公室(或车库、卧室,抑或父母的地下室),去了解当地其他的初创企业了。参加相关活动,了解其他企业创始人的工作,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支持。
虽然这被看做是一个普遍的礼节,但也是间接为你的企业启动而造势的一种方式,增加他人对你的企业的关注。通过这样的社交活动和社区参与,你可能还会找到创业路上的导师,甚至有人愿意与你分享办公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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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法人要求有什么?具体的内容是什么?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企业集团法人要求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企业集团是法人吗?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成立法人需具备的条件: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成立法人需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作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相适应。这类非企业法人的名称,有的是国家直接命名而无须工商登记,如国家机关法人名称;有的则应根据活动性质命名,并依法进行登记,如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门登记。总之,每一个法人都应有自己的名称。
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三部机构有机的构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活动。如果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
法人应有自己的场所。作为法人的场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使租赁他人的。法人的场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
在我国企业集团不是属于法人。
集团公司企业登记注册条件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一、集团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
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集团公司年检的基本程序
1、企业于1月l日开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领年检报告书,于3月15日以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年检所需材料。
2、1月1日一3月1 5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受理.审核年检材料阶段;3月15日一4月30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年检材料阶段。
3、年检通过的企业须交纳50元人民币年检费(如当年已作过变更登的企业可不交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
4、年检程序结束,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集团公司年检的时限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年检材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按期报送材料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可适当延长报送年检材料的期限
三、集团公司核准登记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提交的上述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登记主管机关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申请登记后,应审查核心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三)核准
登记主管机关经过审查和核实后,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的规定,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四)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并及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领取证照,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企业集团自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即告成立。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集团成立的公告中,应载明该企业集团的名称(包括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核心企业名称和成员企业、成员单位名称。
一、企业集团具备的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企业集团的申请方式: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三、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
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四、集团公司设立报价:
如:新设立一个集团公司
先注册一个5001万元的母公司,
再注册5个1000万元的子公司,
五、公司服务流程
六、集团公司设立所需材料有:
1.公司名称(备选1-5个名称),网上核名;
2.法人及股东身份证明原件、股东亲笔签名及持股比例;
3.① 法定代表人简历
② 另外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照片(1寸近期照片2张,彩色、黑白均可);
4.经营范围:(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5.关于企业注册地址:注册地址需要填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法人和股东联系方式。
重点说明:我公司还有大量执照可以转让,可以变更为集团、实业、投资、担保、基金、房地产、科技、商贸、广告、文化等公司,无债权无务、帐目清晰。同时还可以扩股增资、免费为您办理变更法人、股东、经营范围等变更事宜,高效、专业、严谨是我们的对您的承诺。
如果您不想转让一个公司,也可以新设立公司,我们提供10万——5个亿大额企业注册,从名称核准、注册资金、注册地址,我们都可以为您提供相应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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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当您注册完公司或变更公司后,您无需花费大额成本招聘专业会计,我公司还可以为提供资深的会计人员为您公司代理记帐。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企业集团法人要求,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大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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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变更企业法人,应该怎么做呢?有什么变更的流程要走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法人如何变更”,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法律咨询:变更法人代表遭拒怎么办
我和一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我做的法人代表,这个公司注册时属于股份制的,后来出现了分歧,就宣告不合伙了,但是法人代表还是我,现在过去一年了,我要求他把法人代表变更掉,换成他们的人,以免出现什么问题影响到我,但他始终不给变更,说了好几次,都不理不睬的,很让人气愤。我应该怎么办,采取怎样的手段解决这个问题?把法人变更掉
律师回答: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变更法人代表,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等召开股东会,并办理工商等官方变更登记;建议你根据投资公司之初的协议、章程等规定程序主张变更,否则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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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企业法人如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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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肥的一家企业如何办理法人的变更?变更法人的资料需要哪些?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合肥企业如何法人变更”,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
(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 (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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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的企业如何办理法人的变更?现在办理变更要走哪些流程?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南宁企业办理法人变更”,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负责人需要的材料有: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五)、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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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南宁企业办理法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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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办理企业法人的变更需要准备好哪些资料呢?如何办理企业法人的变更?一起来看看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法人变更需要哪些资料_变更的流程详解,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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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如何办理法人的变更?外资企业变更法人需要走什么流程?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外资企业法人变更流程”,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具体产生办法均由公司章程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的任期,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如果没有规定任期或者在任期内未履行董事职责,可以召开股东会议或临时股东会议,更换董事。
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选举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更换了执行董事就更换了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依法办理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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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变更需要多少钱?如何办理企业法人的变更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法人变更费用”,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
(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 (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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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如何办理法人的变更呢?外商独资企业法人变更有什么流程?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外商独资企业法人变更”,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一.外资公司变更法人代表的程序
1.营业执照与电子营业执照变更
2.组织机构代码证与IC卡变更
3.税务登记证变更
4.统计证变更
5.财政登记证变更
6.外汇登记证变更
7.法人章更改
8.其它变更
若是外资贸易型公司,则进出口备案(外经委、海关、电子口岸等)也相应进行变更。
二.外资公司变更法人代表所需时间
1.外资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所需时间为50个工作日左右
2.若其它项目(如进出口备案)需要变更,则变更时间相应延长。
三.外资公司变更法人代表所需费用
政府行政收费:2000元人民币左右(以政府实际发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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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如何办理企业法人的变更?企业法人变更的资料流程又是什么?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南京企业法人变更”,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一、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作为有关法人的重要制度之一,法律并没有就法定代表人作出细致的制度安排。现有的法律规定,失之宽泛。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现在公司法角度看,这一定义/规定本身不无问题,并没有清晰地揭示法定代表人之功能。
而在《公司法》中,也没有像规定董事会、总经理之职权那样详细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只是在不同条款中提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在公司股票、债券等签字。《公司登记条例》规定了在进行公司登记、变更和注销过程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职权。
再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之规定加以总结,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法定代表人的职能集中体现在对外代表公司,包括对政府和其他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主体。换言之,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法定的意思表示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当然地、不可置否地对外代表公司(相对方恶意的除外)。
需要指出的是,法定代表人,作为意思表示机关,其本身并非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即其不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二、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及其效力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属于登记事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从《公司法》第13条看,能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必须要么是董事长、执行董事,要么是总经理,他人均无权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仔细思考该条第一句规定,不难得出如下结论:某人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首先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换言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是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条件或基础条件。专家认为,这一逻辑关系很重要,其旨在保证作为重要意思表示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其具体履职的人是与公司利益相一致的。否则,一个人如果已经不在公司担任上述职务时,则该人与公司利益即发生分歧或对立,其当然就失去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基础条件。
简单以公式表示: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基础任职条件+登记。所谓“完整意义上的”是指对内、对外均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
基于上述理解,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法律作用和效力问题。
1.对外效力
法律上的登记制度大抵均基于公示公信的制度价值而存在,如物权法上的登记制度。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制度亦不例外。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人格要素之一,与公司之其他登记事项均旨在保护与公司发生各类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登记之首要要义在于向外部第三人公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在这个意义上,登记是具体人员成为公司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的生效要件之一,不经登记该人无法有效对外充当公司法定代表人。
既然是公示制度,那么必然相应产生公信效力。就法定代表人登记而言,第三人可以基于该登记而信赖该被登记的人士有权代表该公司。这种信赖可以有效持续至该法定代表人之登记被变更时止,包括在该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后至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完成之日的期间内。
2.对内效力
既然这种登记公示旨在对外保护第三人,那么对内(即对公司、股东和其他高管等)而言,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则不具有相应的约束力。换言之,在公司内部,在新的法定代表人被确定之后,即便其尚未被登记,则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已经能够取代了仍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并在特定范围内取得了有效的对外代表权(如代表公司签署变更原来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即,就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而言,登记不过是法定代表人产生对外效力的条件;但若要产生对内效力,则还必须满足基础任职条件,即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的职务。易言之,法定代表人之登记效力,如同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即: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定的股东登记效力一样,是登记对抗效力,不登记则不生对抗第三人效力。
三、原法定代表人离职但未变更登记情况下的法律问题
更有价值的讨论在于探讨法定代表人在被免去相关职务后、被变更登记之前的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这也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被罢免职务或离职时最易与公司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如引述案例)。专家认为,这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何确定离职的法定代表人之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
无论是被罢免、解聘或是自行离职,当法定代表人之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终止时,其随即丧失了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提条件或曰基础条件,尽管在工商登记上该人依然还是法定代表人。既然丧失了这一基础条件,那么法定代表人(就该具体自然人而言)就无权代表公司,其必须主动停止继续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行事。换言之,其应主动避免对外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事,而且应主动向第三人表明其不再有权代表公司,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否则,对外其构成虚假陈述,对公司则构成无权代理,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尽管基础任职条件丧失,第三人仍然得以信赖工商登记信息而认为该人有权代表公司。
在文首引述的案件中,据房东陈述,其担心的所谓风险是,在直接交给股东的情况下,王某将来会找其麻烦。专家认为,这一担心是不必要的。无论该公司最终是否变更法定代表人,那么王某既然辞职,那么其就当然丧失了后续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起诉房东的权力。
至于,在这种情况下,若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停止代表的义务,法律出于对第三人对公示信息的信赖利益的保护,离职法定代表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通常仍能直接约束公司。对此,专家认为,有必要指出的是,这种直接约束公司之效力的法律基础是表见代理制度,而非有效的代表行为。
基于表见代理制度之理解,专家认为,在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已经被解除职务或辞职时,其与该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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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的企业如何办理法人的变更呢?法人变更有什么流程要走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海关企业法人变更”,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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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企业法人的变更一般需要多少钱呢?变更法人怎么做?一起来看看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法人变更”,看完你就明白了!
变更法人的费用高低分为两种:其一法人不占股份:变更费用千八百的就可以搞定了;其二法人占有股份:如果法人占有公司股份,则会牵扯到股权问题,需要做股权转让 ,就工本费这一块有两个大头: 一个是印花税,照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收费,在一个就是个人所得税,它有两种收费方式,如果是平转,收费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 如果是差额转,费用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二十。注册资金比较大的企业,需要变更法人,一定要慎重了!
公司股东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增加公司股东
2、减少公司股东
3、涉及到公司人员职务变更的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监事变更)
以上三种情况是公司股东变更的最主要形式,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需要向工商、税务机关提交规范的变更登记材料,只不过在细节上有所不同。
公司股东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仅只是提交给工商局的材料):
1、由公司签署的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由公司签署的 指定委托代理人证明
3、由公司签署的 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 股东会决议
4、由公司签署的 公司章程修订稿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公司签署的 股权转让协议
7、新的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表
8、公司所有新老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委托代理公司代理变更,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公司公章
10、所有股东的私章
公司股东变更,只需要更换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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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企业法人的变更需要哪些手续?如何办理企业法人的变更?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法人变更需要的手续”,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设立登记。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委托人申请设立登记时,还应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
(3)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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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由于对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的股东变更登记之行为不服而引起的纠纷、诉讼越来越多,由此引发了关于股东变更登记行为的性质、登记机关的审查责任,以及股东变更登记与《行政许可法》关系等的讨论。专业人士认为弄清这些问题有利于登记机关正确地履行职责,有利于司法部门正确的作出裁决。
一、股东变更登记的性质
关于股东变更登记,有人认为:公司运作应本着交易自由、管理从严的原则,否则不利于稳定正常的经济秩序,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公司的登记机关对公司股东变更所实施的登记行为,是国家公权力对公司这一营利性主体所实施的管理,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后,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是确定新股东资格的必要形式和必经程序,股东变更而未登记属于变更无效。因此,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具有创设权利主体或者说创设法律关系的效力,是设权性登记。
专业人士认为:股东变更登记属于商事登记,应遵循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则。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发生变化、产生变更后,未经登记机关登记不会导致公司变更股东这一商事行为的无效,不能否定未列入登记机关股东名单的人的股东资格,只是该变更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登记机关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没有创设股东权利或资格的作用,即使被登记机关登记了的股东也完全可能并不具备股东资格和权利,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的工商登记内容并不具有实质意义的行政预决效力,而仅仅是起到一种外在的证据作用,完全可以被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反证据推翻,属于证权性登记;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是公司股东或股权发生变更、实际合法股东已产生后,公司和原股东对新股东应尽的完善手续之附随义务。
二、股东变更登记的审查方式
既然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变更登记行为不具有设权性,而只是证权性的商事登记行为,那么登记机关在审查公司提交的股东变更登记材料时应采取何种方式呢?
如果纠纷涉及经营状况良好或有好的发展前途的公司,原告方均认为登记机关违反审查原则及标准,对他人提交的虚假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予以核准登记,致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股东资格,诉讼中请求法院以登记机关违法登记为由撤销该变更登记,从而恢复其股东身份;如果纠纷涉及的是一经营不善、面临债权人追索债权的公司原告又会以登记机关未尽审查义务、凭他人提交的假冒其名义签署的材料违法登记其为公司股东为由,请求法院撤销登记机关登记,从而否定其股东身份、免除债务。登记机关在诉讼答辩中均强调,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履行形式审查的义务,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就应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司法不统一的现象也比较突出,有时甚至会出现相同案件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的情况,对登记机关应如何审查股东变更登记材料存在较多的分歧和疑问。
由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未对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审查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对公司登记机关应采取何种方式对股东变更登记进行审查争议较大。现目前看来,有形式审查说,实质审查说、审慎审查说。
形式审查说认为,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不作审查。工商企字[2001]第67号答复是此形式审查说的重要依据,也是诉讼中支撑登记机关所持“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责任”观点的最主要的证据。
实质审查说认为,登记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材料的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审慎审查说认为,登记机关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应尽合理谨慎之注意义务,通过一般方法和手段(核对笔迹、印章、就疑点询问申请人等)而非特别方法和手段(调查、鉴定、勘验等)来发现申请材料内容可能存在的真实性问题。
专业人士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司登记机关根本没有能力对众多公司发生的股东变更申请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实质审查的观念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再者股东变更登记属于商事登记,是证权性的,其本身强调和彰显的是其公示性。因此专业人士不赞成对股东变更登记的审查采取实质审查方式。形式审查方式可以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但在不同的审查方式下,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效力是不同的。
专业人士主张在对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审查时采取审慎审查的方式,同时建议在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时,对股东(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所应提交的文件、应审查的内容等方面做更具体、明确的规定,尽可能摒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的立法体例;如条例不宜做细化规定,可采取“实施细则”的方式解决登记实际工作中所遇难题。
三、股东变更登记与《行政许可法》
1、关于告之义务的履行
最近,北京、河南等地相继发生不服登记机关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产生的诉讼,股东变更是直接关系到当事人重大利益的事情,作为登记机关的工商部门理应据此及时通知当事人前来陈述,否则即属程序违法,应予责令重新作出或撤销。的确,股东变更确乎关系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大事,但股东变更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确值得商榷。当公司的主体资格发生变化(例如出现分立、合并、内资转外资等情形),或者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也即出现《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之情形时,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履行告之义务。
公司变更股东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公司行为自治的范畴。公司的股东由谁组成,无须经由登记机关许可,登记机关不应当也无法控制公司自治行为。《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后,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该变更登记行为专业人士在前文已述属于商事登记行为,按照行政法学理论来讲则接近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主体对某项事实或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因此,专业人士不赞成将股东变更登记行为纳入行为许可行为的范围。登记机关的股东变更登记行为只要符合现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就是合法的,而无须受《行政许可法》条文的约束。
2、关于对申请人作假行为的处理
登记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呢?由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处罚时,将违法行为的主体规定为特殊主体“公司”,而不是一般主体,因此造成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如查明登记机关本身无过错,不存在自纠的问题,且公司也无过错,非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而是由他人(公司内股东或公司外他人)所为时,显出法律空白,对当事人如何处罚无法可依。因此,建议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时,将“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的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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